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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浦政办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政办发〔2005〕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 《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县效益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转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每年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无偿资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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