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6月7日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根据省委授权、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指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反映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由省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附件4)。 第八条 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省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省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下旬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