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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企业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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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企业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促进市本级企业加快发展,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实力,现对为市本级财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一、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的增幅达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奋斗目标)的纳税企业,按纳税额划分档次进行奖励。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501万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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