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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2日

  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县(市)和镇(乡)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政策调整、财力配置和财政支出责任不对称等原因,相当部分县(市)尤其是镇(乡)财政十分困难,集中表现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较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匮乏、债务负担较重、区域间财力差异较大等。镇(乡)财政困难已成为当前我省财政的突出问题之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解决。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立财政激励机制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和镇(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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