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文件精神,确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经十三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动态增长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