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凡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各税务局(分局)于每月月底前按规定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