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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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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地税发[2005]8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1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凡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各税务局(分局)于每月月底前按规定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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