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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潜政发〔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潜政发〔2005〕15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潜江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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