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东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最低生活救助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相适应,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