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制订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订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将《暂行办法》及《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做法,遵循这一国际惯例,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可以帮助纳税在遇到特殊困难时,缓缴应纳税款,渡过难关,发展生产,同时又不会因未履行法定手续缓缴税款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这既是《税收征管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的体现,也是税法保护生产力的一个具体体现。 (二)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是强化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 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需要税收管理员、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申请进行调查、审核,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一方面,可促进税收管理员通过调查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状况;另一方面,对不符合规定不得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将税款组织入库,符合规定并经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也应督促纳税人在核准期限内缴纳税款,从而提高税源监控力度。 (三)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是减少欠税的措施之一 根据目前工作实际,因为种种原因,个别纳税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性缴纳税款,从而生成了欠税的产生,这是《税收征管法》修订后上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的原因之一。通过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明确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及资料报送,严格调查、审核、审批责任,确保税款及时清缴入库,杜绝新欠形成。 二、准确把握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条件及管理重点 (一)准确把握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条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即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二)准确把握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重点 1、准确把握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环节的审核重点。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环节,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一是审核纳税人所申请的延期缴纳税款是否为当期实现的税款,不属当期实现税款的,不予受理。二是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报送资料不齐全、内容填写不完整的,应要求纳税人当场或当日补正。 2、准确把握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环节的审核重点。在调查核实工作中,税收管理员及征管部门应根据《税收税收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作规程》明确的岗位职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特别是对税款所属期限的真实性、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及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的准确性、应付职工工资是否为当期计提数及其准确性进行重点审核。 3、准确把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此款是指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没有余额缴纳税款的和虽有余额但用以缴纳税款后仍有部分税款欠缴的。因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金额应该是纳税人当期实现的税款扣除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部分。 4、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申请资料。各单位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纳税税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凡超时限报送的,市局一律不予受理。 三、进一步强化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责任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关系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税法的严肃性,各单位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有充分的认识,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作规程》的规定,认真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层层把关,杜绝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发生。 四、切实做好《暂行办法》及《工作规程》的落实 各单位应认真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作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相关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环节流转手续。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意见,明确职责,加强衔接,落实责任。《暂行办法》及《工作规程》贯彻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进行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