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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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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浦政办发〔2005〕88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浦政办发〔2005〕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动态增长制度。
  二、优抚金是指定期抚恤、补助与年终优待金之和。继续实行抚恤补助优待金统一发放制度。今后定期抚恤、补助与年终优待金全部分解到每个月,实行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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