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发〔2005〕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九月一日 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及灾害性事故致贫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全县的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人劳社保、审计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做好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