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六五号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一 2005年8月30日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规范、齐全、及时报送、移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移交、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档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