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及中央驻闽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 出纳; (三) 稽核; (四) 资本、基金核算; (五)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 总账; (九)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六区内)省直、中央(不含军队、武警、铁路系统,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由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以外,各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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