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财会〔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2005〕57号

 

 

省直及中央驻闽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 出纳;

  (三) 稽核;

  (四) 资本、基金核算;

  (五)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 总账;

  (九)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六区内)省直、中央(不含军队、武警、铁路系统,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由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以外,各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