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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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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3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间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费用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即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即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它公共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和建筑面积虽在5万平方米以下,但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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