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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汽车消费市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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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优化配置我市道路资源,壮大运输市场主体,大力培育交通运输产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市内外社会法人、自然人,按照规定的车型购置客运车辆,参加统一组织的线路招投标并实现公司化经营,驾乘人员具备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可在我市申请从事农公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只要申请人手续齐全、资质条件符合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于3日内办理营运手续。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市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车辆数量、技术状况及机驾人员资格符合经营普通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均可在我市境内申请从事货运业务经营活动。为鼓励货运企业发展运输,对新成立的普通货运企业的新增车辆,由市政府将相当于企业所属车辆当年度上缴的货附费总额的1/4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由市政府将相当于企业所属车辆当年度上缴货附费总额的1/5奖励给企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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