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优化配置我市道路资源,壮大运输市场主体,大力培育交通运输产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市内外社会法人、自然人,按照规定的车型购置客运车辆,参加统一组织的线路招投标并实现公司化经营,驾乘人员具备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可在我市申请从事农公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只要申请人手续齐全、资质条件符合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于3日内办理营运手续。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市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车辆数量、技术状况及机驾人员资格符合经营普通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均可在我市境内申请从事货运业务经营活动。为鼓励货运企业发展运输,对新成立的普通货运企业的新增车辆,由市政府将相当于企业所属车辆当年度上缴的货附费总额的1/4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由市政府将相当于企业所属车辆当年度上缴货附费总额的1/5奖励给企业。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