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临沂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不再单独设立产权交易机构,所有产权交易行为,均应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山东省(鲁财)产权交易中心或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第七条 各单位、各企业具体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