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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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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府办[2005]59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治社会治安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废旧物资回收是指收购、贮存和销售社会生产、流动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和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和国家严控废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零配件,以及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品和其他专项弃置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符合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储存库(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音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环保要求。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将收购站(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报市公安和经贸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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