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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切实加强农业信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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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农办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切实加强农业信访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厅各单位:
  今年1月10日,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抓好《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农业信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的重大意义
  信访是我们党坚持密切联系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工作机制,也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建议批评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重视农业信访工作,建立信访工作机构,加强信访队伍和制度建设,认真细致地做好信访案件办理,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建设、维护农村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改革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行为方式和社会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在经济上、社会上、法律上的诉求日益增多。来自农村和农民群众的信访数量不少,特别是在党的农村政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完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信访尤其突出。这些问题涉及人民切身利益,如解决不好、处置不当,将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妨碍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
  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在总结1995年《信访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工作机制、方式方法、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规范,反映了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客观要求,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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