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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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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5〕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我市已实行社会性投资项目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等基本内容进行备案,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及未备案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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