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建设投资公司,有关发电企业(集团):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05]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规范和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电煤价格的上涨以及规范和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国家决定适当提高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价,具体提价幅度为: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河北北网每千瓦时2.4分钱,河北南网1.85分钱;水电机组(小水电、抽水蓄能机组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