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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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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32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十大体系”建设中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要求,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对辖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
  成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银行业风险日常管理、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预警和应急处置三个专职办公室。
  (1)银行业风险日常管理办公室。由市银监分局和银行金融机构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银监分局,负责银行业风险指标值的统计、归类和分析,及时通报数据和分析结果。
  (2)金融风险管理预警办公室。由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和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管理和日常风险的监测,及时对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发出预警,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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