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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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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3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5年4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04)84号),为了增强我市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目标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适合我市农民承受能力,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做好基线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开始在我市三镇全面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力争在短期内达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农村居民参与率达到85%以上,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遵循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遵守有关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为个人健康存储保费;省、市、镇三级财政提供专项补助资金,构成合作医疗的主体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力求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确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做到成熟一户,纳入一户,保障一户,巩固一户,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做到既保证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受益的原则,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财务监督、行政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定期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互助共济的作用和家庭帐户的积累作用,增强农民群众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方式
  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民政局、审计局、人事局、物价局、农林局、农行、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实施,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设在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补助和管理;
  (二)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三)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检查、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五)审核、批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去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及转外住院治疗;
  (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
  (七)办理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查询;
  (八)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办在各镇人民政府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归集、督促、审核、报表、宣传和管理。
  各镇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
  (二)负责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登记;
  (三)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四)负责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报表,及时上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各项经费纳入市、镇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合作医疗基金。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省财政5元、市财政20元、镇财政5元),其中:20元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其中:20元纳入家庭帐户,10元纳入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对无儿、无女、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农村弱势群体,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按核定人数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在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基础上,由民政局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5元构成住院统筹基金,5元构成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四、资金管理
  市合管办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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