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财库[2005]26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修订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及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市财政局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账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市财政局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账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可开设一个财政缴款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和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入分成、基层上解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用账户,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包括市财力安排、上级拨入及单位自筹等基建资金,属临时性账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撤销账户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