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保证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改制方案必须经改制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按规定经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严格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改制方案不得实施。对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市政府国资委和市审计局组织。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即: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及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凡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国资委决定或批准的经济行为,由市政府国资委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市政府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专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