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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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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办〔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基本农田管理,充分挖掘土地后备资源潜力,将“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三项整治”)进一步引向深入,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发展空间,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要为根本出发点,认真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开展基本农田整治,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使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保持稳定,质量明显提高,布局更加合理,“三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将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政策落到实处,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全面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整治工作的对象

  一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

  二是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使一般农田转变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开发整理。

  三是经整治能够达到基本农田或耕地标准的“空心村”、砖瓦窑场及工矿废弃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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