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二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赣州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本市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