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我市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命名工作。现将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 历史文化名村(以下简称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表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名村的保护,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六大联动”战略的体现,是保持名村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做好名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有利于提高村庄的知名度,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旅游等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对研究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建筑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名村的特色,丰富村庄的建筑形式、景观风貌和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村(2003)199号)的精神,针对我市许多村庄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建筑遗存丰富、建筑风貌地方特色鲜明、民族文化传统浓厚,其中不少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和可供借鉴的建筑艺术价值,必须切实予以保护的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开展“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命名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