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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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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避免因规划实施不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农业、旅游、建设、交通、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下列规划(具体范围见附件1、2),应在规划报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综合规划。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和流域开发利用规划。

  (二)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

  (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规划)。

  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由规划编制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社会调查和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附具采纳或不予采纳的说明。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若规划文本有重大调整,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

  七、对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审查时,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环境保护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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