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麻江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2006年4月13日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麻江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土地收益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江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其他建设用地预留地的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县国土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收购储备部门)通过征用、收购、置换、转制、收回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并由土地收购储备部门组织进行职工和居民的安置、房屋拆迁、土地平整等一系列土地整理工作后,将土地储备起来,再根据麻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回储备是指将因城镇规划、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应收回的土地,通过收购和收回方式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规划储备是指将城镇范围内近期暂不收回和预征储备的土地,采取规划控制方式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预征储备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分批次征用、转用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开发中心办理。 县发改、建设、房产、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收购储备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严格执行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规划和预征储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协助国土资源开发中心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麻江县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实行规划储备;对麻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实行预征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一)政府分批次征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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