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