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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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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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