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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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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做好云天园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特制订云天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和建设用地调整安置两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可自主选择调整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货币补偿。给予补偿安置后,收回并注销被征土地的权属证件。
  (一)货币补偿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标准为:
  1、宅基地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由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公告征地前的原状条件进行统一评估,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评估地价,按评估地价补偿。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①1982年5月14日前建成的祖传沿用住宅房屋(不包括天井、空地、副屋占地)实际建筑占地按上述评估地价的90%补偿。
  ②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给本组农户使用,1982年5月14日后建成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占地按上述评估地价的80%补偿。
  ③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给本组农户使用但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先统计各农户在本组内各宗拟征和未征的宅基地面积。农户他处各宗宅基地(包括未征、拟征)面积之和已达100m2的,征用此空闲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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