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4]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组建论证委员会,完成对所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资金办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注入资金2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资金总额; (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