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4]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组建论证委员会,完成对所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资金办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注入资金2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资金总额;
  (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必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