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发农村乡土人才,使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更加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内人专字1199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并要与同级组织、科技、农牧、林业、水利、扶贫、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我市乡土人才 队伍建设。 第三条 乡土人才范围: (一)在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运输、建筑、医疗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成绩突出的乡土实用人才; (二)在旗县区基层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的人才; (三)农村中技术冒尖,效益显著,事迹突出的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村办企业、民办实体中非全民所有制身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农村中各类科技推广示范户和专业生产示范尸的技术骨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