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地评价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水平,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借鉴外地作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推动政府当年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有利于激励各部门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能。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考评、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分管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按职责分工协助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目标任务的实施。部门其他领导成员按职责分工对部门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组织实施年终考评具体工作。 (二)目标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