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  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形势的变化,切实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于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又促进金融的发展。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处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相关的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持金融体系稳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县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延续和深化。近几年来,我县先后开展了创建金融安全区、文明信用环境以及企业信用评级等活动,全县信用意识明显增强,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化解,金融发展环境也得到较大改善,但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尚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诚信郯城建设的任务仍很繁重。按照新时期金融机构作为独立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今后,金融生态将成为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吸引异地资金流入、提高我县金融竞争力、加快建设经济强县进程的有力保证。

  二、强化联动,进一步改善我县金融生态环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