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功能,厅制订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局联系。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网的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快速联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并设立“高速公路运行监控总中心”(简称“监控总中心”)具体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简称“路网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