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完善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内容 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使用和管理,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到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本要求和措施 (一)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征缴程序规定征缴到位的当月养老保险费暂存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后,必须于次月5日前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再划入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