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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2005-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消防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6号)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精神,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我市的消防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4号)和省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公发(2004)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工作中,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和协调;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二)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制定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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