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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2005-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使在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四类。
  1.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2.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3.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或县级城镇发生大于7级、小城7.5级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4.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县级城镇发生7.5级以上地震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不同类型破坏性地震,应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规模的应急反应。
  二、地震应急机构体系
  (一)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或指挥长,各有关部门(宣传、军分区、六八二○三部队、地震、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广播电视、公安、武警、消防、水电、电力、科技、粮食、环保、统计、商务、供销合作联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行、铁路、公路、电信、邮政、移动、联通、铁通、网通、人寿保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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