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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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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2005-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5]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委(酒类专卖管理局)反映。


  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酒类产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酒类产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酒类产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专卖行业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政策。
  2.制定酒类专卖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建设方案。
  3.负责酒类经营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酒类专卖行业执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酒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为酒类经营业户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5.负责对酒类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2.负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酒类产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工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
  2.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承担酒类质量监测。
  1.负责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市场。
  4.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保证酒类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五)卫生管理部门。
  1.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酒类经营使用的卫生监督管理。
  2.负责对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
  3.负责对酒类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费环节的卫生违法行为。
  (六)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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