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80%以上);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同时,还要继续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的善后工作。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责任。自治区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其中水利、铁路、享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当地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分类解决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自治区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 (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