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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铜陵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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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2005-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铜陵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关于铜陵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12号)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对象范围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对象为市属企业。范围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县(区)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由所在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铜陵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三、时间安排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原则上按会计年度进行,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应与任期同步。

  四、确认工作的步骤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确认工作牵头单位报送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牵头单位在收到企业材料后,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要求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三)牵头单位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报市确认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核定,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

  五、总体要求

  (一)各牵头单位及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确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成立机构,落实人员,组织好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资料者,除责令其改正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各牵头单位及县(区)政府应根据企业经营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和实绩,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惩。

  (三)各牵头单位及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财务监督。认真收集、归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本年度保值增值和年度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做好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日常管理工作。

  (四)确需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五)各牵头单位及县(区)政府,对所属企业国有资本年度保值增值确认工作时间、出资企业户数、未列入确认范围的企业户数及原因、各企业年初国有资本及保值增值目标和奖惩办法作出具体安排及确认结果等,均需报市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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