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