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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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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2005-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4月27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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