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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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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办[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确保我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实行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
  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依照《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享受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公民,临床用血时除按国家规定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成本费)外,须按其本人临床用血费用的一定比例预先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策称互助金)。用血后1年内本人或动员亲属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可申请退回相应的互助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交互助金:
  (一)用血前,用血者本人在本市无偿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
  (二)用血前,用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中有1人在本市无偿献血600毫升及以上,并经市中心血站检验合格的。
  (三)用血者用血后1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符合献血的健康条件,由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检查证明,并经所在地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审核确认的。
  (四)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受伤用血者。
  (五)革命荣誉军人、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
  (六)经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审定,需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已按规定献血的。
  (七)年龄在18周岁以下、55岁以上的公民。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可予免交互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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