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昌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地税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昌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44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省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在文昌进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