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5年修正) (1998年9月18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4月2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努力钻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