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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2005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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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推进信息化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本市内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证书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代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代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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