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2005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推进信息化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本市内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证书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代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代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