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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商品房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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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05]38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商品房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海政发[200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棉花原种场,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指住宅商品房,下同)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坚决抑制商品房投机炒作,遏止房价上涨过快势头,确保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1、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预售应将开盘时间、地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房场所上墙公示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小区详细规划以及预售情况,增加预售透明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使用开发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开发企业收取预售款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后,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和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统一编号,做到“一房一合同”。对集中开盘的楼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现场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商品房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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