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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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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平政发[2005]25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立适应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及垂直负责体系,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服务程序,进一步提高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任务
 
  1、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县城驻地和平邑镇驻地工作区。
  2、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理顺体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建立适应我县城区发展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为实施城市化战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3、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是城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重点管理对象是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

二、管理组织
 
  4、县计划生育局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5、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隶属于平邑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和监督考核等职能。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居住地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和服务,依法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县直主管部门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不少于1间),明确一名副职分管,配备计划生育主任,视情况配备1-3名专职人员;所管理育龄妇女不足二十人及规模以下企事业单位,明确一名副职分管,配备一名兼职计生专职人员;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措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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